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433********2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18047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73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海燕、刘小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截止到2019.9.16的欠款本金7111681.08元、利息12868.7元、罚息复利215.12元;二、被告刘海燕、刘小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自2019.9.17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复利、罚息三、被告刘海燕、刘小霞如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旅游区瑞龙城3-2-502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1048 公告费560 由二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时间 |
2021-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