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项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23********22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黑0123民初551号
案号
(2021)黑0123执8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依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项海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燕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22389元(计算至2021年2月19日),本息合计82389元;2021年2月19日至实际给付期间的利息继续计算给付(其中本金30000元按年利3.85%×4倍计算、本金30000元按月利1.2%计算);二、被告项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1.5元,减半收取计935.75元,保全费848.6元,由项海林、项阳负担1778.1元,由张燕负担6.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4-21
发布时间
2021-10-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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