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晓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01********75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8102民初1893号 |
案号 |
(2021)黑8102执18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志勇、刘晓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春盛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春盛分公司农资款本金39030元;并以本金3903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2日起按月利息2分计算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月利息1.28分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被告王志勇、刘晓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三江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时间 |
2021-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