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施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82********2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82民初8377号
案号
(2021)苏0582执64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施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贷款本金97000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5月11日的利息2326.62元、罚息1419.08元、复利78.63元;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融e借”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施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律师费损失794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8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308元,由被告施杰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账户详情见本判决所附《当事人须知》中诉讼费用之账户)。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22
发布时间
2021-10-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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