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0********03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91民初8183号 |
案号 |
(2021)苏0591执26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熟市瑞益进出口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贷款金额为75万美元的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03989.87美元、截至2021年1月5日的利息16312.5美元、罚息19756.69美元、复利866.3美元,及自42021年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罚息,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复利,以及以1096107.1美元为基数按2%计算的违约金21922.14美元。上述欠款的还款方式为:于2021年5月30日前一次性结清。二、被告常熟市瑞益进出口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贷款金额为64.2万美元的合同项下借款本金64.2万美元、截至2021年1月5日的利息13963.5美元、罚息29206.99美元、复利635.25美元及自2021年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罚息、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复利,以及以939555.96美元为基数按2%计算的违约金18791.12美元。上述欠款的还款方式为:于2021年3月15日前归还原告本金7.5万美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归还原告本金16万美元,余款于2021年5月30日前一次性结清。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90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907元,由被告常熟市瑞益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四、若被告常熟市瑞益进出口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约定期限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任一期款项,则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就上述全部未付款项包括未付本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一并申请执行。并有权对常熟市瑞益进出口有限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登记证明编号09870275001174895461)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常熟市瑞益纺织装饰品有限公司、常熟市和弘5服饰有限公司、王益新、沈静对被告常熟市瑞益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熟市瑞益纺织装饰品有限公司、常熟市和弘服饰有限公司、王益新、沈静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熟市瑞益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时间 |
2021-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