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智乐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23********0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523民初93号
案号
(2021)冀0523执4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内丘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智乐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付瑞涛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产生的利息);二、被告韩志革对上述借款30000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付瑞涛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智乐乐、韩志革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7-19
发布时间
2021-10-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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