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84********2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84民初1181号 |
案号 |
(2020)黑0184执13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五常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景龙、苏悦给付原告水稻款本金及利息275,0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履行。 二、被告苏景龙、苏悦给付原告货款利息40,103.00元(以235,9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6日至2020年5月16日,按月利率1%计息),其余利息计算至付清欠款时止,于判决书生效之日履行。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26.00元,减半收取3,013.00元,由被告苏景龙、苏悦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履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常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时间 |
2021-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