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27********09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27民初1790号
案号
(2021)赣0783执11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南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士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64000元给原告廖秋英。二、被告唐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唐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士雄追偿。四、驳回原告廖秋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45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唐士雄、唐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龙南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4-28
发布时间
2021-10-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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