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房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28********07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727民初203号
案号
(2021)赣0783执12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南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钟房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卢水全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12月30日计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计至清偿之日,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卢水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卢水全负担200元,被告钟房浩负担116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龙南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5-18
发布时间
2021-10-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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