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颖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56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824刑初196号
案号
(2021)赣0824执9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干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颖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28年7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曾小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7年8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姚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7年7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王国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6年6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王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25年6月28日止。罚金已缴。)六、被告人聂苗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5年1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七、公安机关查扣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八、随案移送扣押的被告人曾小康华为黑色手机一部,被告人姚磊oppo蓝色手机一部,被告人刘颖vivo手机一部,被告人王国珍vivo蓝色手机一部,被告人王敏oppo蓝色手机一部,被告人聂苗苗华为nova7黑色手机一部、苹果x黑色手机一部,均依法予以没收。九、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曾小康大众凌度小车(赣d9d377)一辆、车钥匙一把,被告人王敏马自达6小车(赣d037k6)一辆、车钥匙一把,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十、追缴被告人曾小康违法所得款人民币4300元(含赌场违法所得款1000元在内),被告人姚磊违法所得款人民币3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7-20
发布时间
2021-10-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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