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81********57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319民初1904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134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汪超签订的编号为2018pazl100092657-z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二、确认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东风雪铁龙牌汽车一辆(车架号ldca13r47a2007988)享有所有权,被告汪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该车辆,并配合原告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三、被告汪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被告汪超的全部未付租金36102.44及违约金(第18期部分租金1728.92元及第19期至第30期的每期租金1909.6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0年1月至2021年2月期间的每月16日起分别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租赁物价值按判决第四项确定);四、涉案租赁物车辆价值依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汪超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租赁物所得价款确定,如租赁物价值超过全部债务,超过部分归被告汪超所有;五、被告汪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元。六、驳回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4元,减半收取352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汪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时间 |
2021-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