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丽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23********44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6民终1473号
案号
(2021)冀0623执6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桂文、岳福荣、赵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庆山劳务费100000元,三被告负连带给付责任;二、驳回原告刘庆山的其他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赵桂文、岳福荣、赵丽丽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6-07
发布时间
2021-10-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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