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白金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23********22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黑0123民初1315号
案号
(2021)黑0123执恢3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白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静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时止,以3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分计算);二、被告高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书上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00元均由被告白金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6-24
发布时间
2021-10-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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