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云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04********23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03民初15348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46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李云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顾晓晔2019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的房屋租金,按90万元/年计算;二、李云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顾晓晔保证金2万元;三、李云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顾晓晔违约金27万元;四、李云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顾晓晔律师费1万元、诉前保全费3253元、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金1639.31元;五、驳回顾晓晔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项中负有履行义务的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14元、公告费260元,由李云松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4-23
发布时间
2021-10-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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