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盛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44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0民初3401号 |
案号 |
(2021)津0110执43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盛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献县昊都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052960.42元、运费48026.31元、物资损坏赔偿费2715元,共计1103701.73元;二、被告天津市盛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献县昊都商贸有限公司站退还轮扣13493.7米、钢管6302.5米、扣件33287套、顶托4962根、包装架43个;如不能按期退还,则按照轮扣每吨5500元(每265米一吨)、钢管每吨5000元(每300米一吨)、扣件每套8元、顶托每根20元、包装架每个150元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天津市盛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献县昊都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0元;四、驳回原告献县昊都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5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259元,由原告献县昊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259元,由被告天津市盛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时间 |
2021-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应建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3724494712F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东丽区华明经济功能区滨海临空企业总部A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