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敏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83********82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413民初3546号 |
案号 |
(2021)苏0413执25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耀、朱敏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8408.4元,支付利息人民币250.8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29日),并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500元,以及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如被告朱耀、朱敏华未能按上述第一项履行付款义-4-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有权以被告朱耀、朱敏华抵押的位于江苏万和奥特莱斯购物公园六区18幢210-2号、江苏万和奥特莱斯购物公园六区16幢110-2号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4元,由被告朱耀、朱敏华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坛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时间 |
2021-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