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6********4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04民初4469号 |
案号 |
(2021)津0104执43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润卓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借款本金3,300,000元,截至止2020年5月6日的利息34,680.77元、罚息114,301.69元、复利5,691.73元,共计3,454,674.19元;并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自2020年5月7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天津市永丰泰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声光制冷工贸有限公司、天津方田海石科技有限公司、刘云青、刘宇、马震宇、崔绍清、崔少凯、赵作惠、赵作芳对被告天津润卓科贸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60元,由被告天津润卓科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天津市永丰泰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声光制冷工贸有限公司、天津方田海石科技有限公司、刘云青、刘宇、马震宇、崔绍清、崔少凯、赵作惠、赵作芳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时间 |
2021-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