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关孟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83********14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83民初1353号
案号
(2021)冀0183执13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关孟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二、被告关孟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约定月利率11.6375‰计算自2016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6日的利息。三、被告关孟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8年9月7日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四、被告苑争波对上述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关孟帅追偿。五、驳回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关孟帅、苑争波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7-14
发布时间
2021-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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