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耿敏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332********21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29民初620号
案号
(2021)冀0129执4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赞皇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刘聪荣、耿敏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范世玉借款1455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本金145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3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借期内约定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被告高峰、杨海英、陈彦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0元由被告刘聪荣、耿敏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8-17
发布时间
2021-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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