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杨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21********8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521民初155号
案号
(2021)赣0521执8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分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钟杨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50000元、利息25230.75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11月13日),合计1975230.75元,并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从2020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二、被告冯李砖、黄斌对被告钟杨传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78元,减半收取计11289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289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钟杨传、冯李砖、黄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4-28
发布时间
2021-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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