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30********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30民初1657号 |
案号 |
(2021)赣0830执6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51852.62元及利息(以垫付款13320.77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6日起至该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六为标准计算的利息;以及以垫付款38531.85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0日起至该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六为标准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彭天龙对被告彭峰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596元,由被告彭峰、彭天龙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时间 |
2021-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