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柯俊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221********49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15460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81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柯卫峰签订的编号为2018pazl100087156-z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于2020年8月29日解除;二、确认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crv-2.4自动vti豪华版-2007款汽车一辆(车架号lvhre486x85033071)享有所有权,被告柯卫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上述车辆,并配合原告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三、被告柯卫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被告柯卫峰的全部未付租金47,555.67元及应支付的违约金(以2,502.93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5.4%的标准,自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期间每月的16日起,分别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租赁物价值按判决第四项确定);四、涉案租赁物车辆价值依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柯卫峰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租赁物所得价款确定,如租赁物价值超过全部债务,超过部分归被告柯卫峰所有;五、被告柯卫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六、被告柯俊平对被告柯卫峰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代偿后可在实际清偿金额范围内向被告柯卫峰追偿;七、驳回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988元、公告费1,08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并于十日内迳行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5-12
发布时间
2021-10-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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