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武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423********235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423民初1295号
案号
(2021)粤1423执8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顺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武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冯俊超借款本金6900元;二、驳回原告冯俊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超过原告负担部分原告同意由被告迳行支付给原告),由原告冯俊超负担3元,被告陈武军负担2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8-16
发布时间
2021-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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