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怀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4********19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30民初12号 |
案号 |
(2021)冀0430执恢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殿忠、王怀强、河北洁达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书明借款本金人民币298000元;并支付2019年1月13日至2021年1月3日止利息44526.67元;并自2021年1月4日起以借款本金29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支付借款利息至还清本息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书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53元,减半收取3226.5元,由被告被告王殿忠、王怀强、河北洁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820元,由被告被告王殿忠、王怀强、河北洁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