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02********15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503民初549号
案号
(2021)湘0503执7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曾旭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借款本金397374.98元、利息22410.2元、罚息216.07元,本息共计420001.25元(利息、罚息算至2021年01月22日,顺延照计)。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被告曾旭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7-07
发布时间
2021-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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