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卫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522********51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12民初7767号
案号
(2021)湘0112执32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尹新成、吴促新、宋卫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超额支付的工程款3 020 90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2017年12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尹新成、吴促新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受理费18 543元,由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059元,吴促新、尹新成、宋卫东负担15 484元;反诉受理费18 719元、鉴定费50 000元,由吴促新、尹新成、宋卫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9-02
发布时间
2021-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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