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慧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03********1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503民初543号
案号
(2021)湘0503执7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新清、赵慧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龙良群、胡金华归还借款本金60 000元及利息18 886元(利息从2019年8月3日起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算至2021年2月20日止,利息计算按年利率15.4%标准计算,顺延照计);二、被告张新清、赵慧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龙良群、胡金华归还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16 700元【(29 700元-已付利息13 000元),利息从2019年9月20日起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算至2021年2月20日止,利息计算按年利率15.4%标准计算,顺延照计】;三、驳回原告龙良群、胡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2237元,由被告张新清、赵慧忠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6-22
发布时间
2021-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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