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慧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03********1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503民初543号 |
案号 |
(2021)湘0503执7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新清、赵慧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龙良群、胡金华归还借款本金60 000元及利息18 886元(利息从2019年8月3日起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算至2021年2月20日止,利息计算按年利率15.4%标准计算,顺延照计);二、被告张新清、赵慧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龙良群、胡金华归还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16 700元【(29 700元-已付利息13 000元),利息从2019年9月20日起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算至2021年2月20日止,利息计算按年利率15.4%标准计算,顺延照计】;三、驳回原告龙良群、胡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2237元,由被告张新清、赵慧忠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时间 |
2021-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