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5********0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民初12917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53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陶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粉翠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192188468)。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495元,由被告陶建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上述款项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28400407401689165),原告胡粉翠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时间 |
2021-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