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206********02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03民初12586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57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10万元;二、被告赵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支付借款利息31207.40元,罚息7668.54元;三、被告赵娟自2017年7月27日起,分别49000元借款本金, 15475.59元借款利息为基数,按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50%,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和复利,至49000元借款本金,15475.59元借款利息付清日止;四、被告赵娟自2017年7月27日起,分别51000元借款本金, 15731.81元借款利息为基数,按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50%,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和复利,至51000元借款本金,15731.81元借款利息付清日止;五、被告赵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5100元。如果被告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590元,由被告赵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