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明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26********7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603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黑0603执8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凤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梁丽娜、郭明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借款本金152,261.06元及并支付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7175%计算的罚息;二、如被告梁丽娜、郭明贺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有权就被告梁丽娜、郭明贺共有的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新村h-2-6-1房屋(房产权属证书编号na755250)房屋在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6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负担103元,被告梁丽娜、郭明贺负担1,6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时间 |
2021-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