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万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603********02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603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黑0603执11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凤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孙万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5年4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孙万超退赔在案各被害人损失,退赔损失优先于罚金刑执行。(详见退赔清单)三、冻结被告人孙万超银行卡内存款共计人民币六百一十元三角五分并入判决第二项退赔在案各被害人。四、扣押在公安机关的其他物品(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3-23
发布时间
2021-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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