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鑫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02********2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502民初800号 |
案号 |
(2021)湘0502执恢1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高鑫毅赔偿原告覃柱英167340元。二、被告姚吉雄、邵阳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覃柱英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支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给付完毕。支付方式,汇至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邵阳建设路支行,账号:43050165460800000092。如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81元,由被告高鑫毅、姚吉雄、邵阳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时间 |
2021-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