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运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21********1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03民初480号 |
案号 |
(2021)湘1003执恢1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运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 000元及利息147 523.24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1月27日止,后期利息按月利率10.6404‰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 512.85元,减半收取3 256.42元,由被告刘运福承担,现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刘运福在上述履行期限内直接将其负担的受理费交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时间 |
2021-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