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景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3********45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1民初7978号
案号
(2021)津0101执42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景建华于2020年7月2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欠款本金74558.91元、利息7576.49元、罚息(含复利)418.62元(截至2019年10月15日)及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约定的标准计算);二、如被告景建华到期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景建华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东江道与内江路交口南侧香年广场1号楼-2-407号房产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超过原告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景建华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景建华继续清偿;三、被告景建华于2020年7月21日前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支付律师费3302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973元,由被告景建华负担(于2020年7月2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8-24
发布时间
2021-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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