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苗伟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28********509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02民初4214号
案号
(2021)津0102执46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苗伟征赔偿张凯停运损失费1491元、施救费400元、车辆维修费7850元;二、驳回张凯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张凯负担12.5元,苗伟征负担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10-18
发布时间
2021-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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