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孟凡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28********1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28民初496号判决书 |
案号 |
(2021)黑0128执8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白英纯、邱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于艳利借款本金50 000元;并自2019年1月1日起,以50 000元为本金,按照约定月利率1.5%给付原告于艳利借款利息至实际给付借款之日止; 被告孟凡玉、韩晓飞对上述一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 988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白英纯、邱艳、孟凡玉、韩晓飞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时间 |
2021-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