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幸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102********15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104刑初145号
案号
(2021)豫1104执8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李小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30年8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俊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崔连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丁幸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张秀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责令被告人李小英、张俊玲、崔连枝、丁幸华、张秀琴退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发还相应被害人。(附责令退赔清单)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4-27
发布时间
2021-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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