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幸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02********15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104刑初145号 |
案号 |
(2021)豫1104执8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李小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30年8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俊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崔连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丁幸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张秀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责令被告人李小英、张俊玲、崔连枝、丁幸华、张秀琴退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发还相应被害人。(附责令退赔清单)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时间 |
2021-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