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430********00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303民初1251号
案号
(2021)鄂0303执恢6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俊偿还向原告梅健借款本金2231000元及利息(以2231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25日开始,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还款付清之日止,利息总额应扣减已经偿还的615000元后为尚未支付的利息金额)。二、被告苏萍负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梅健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执行事项,被告人黄俊、苏萍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当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5200元,由被告黄俊负担24444元,原告梅健负担75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黄俊负担4000元,原告梅健负担1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10-19
发布时间
2021-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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