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海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22********19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1121民初281号 |
案号 |
(2021)黑1121执14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嫩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单彬、杨海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志欠款80000元及从2016年1月1日起以8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3560元由被告单彬、杨海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嫩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9-10 |
发布时间 |
2021-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