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011********3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03民初12735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恢14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欠款本金158442.83元;二、被告常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上述欠款的利息(截至2018年7月1日,利息为2351.36元;自2018年7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按日息万分之五并按月计收复利);三、被告常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分期手续费10321.65元;四、被告常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分期年费480元;五、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其他的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4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9-05 |
发布时间 |
2021-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