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明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02********3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824民初734号 |
案号 |
(2021)冀0824执18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承德长泰集方生态公园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唐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范景台借款本金18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范景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0.00元,由被告承德长泰集方生态公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21 |
发布时间 |
2021-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