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321********00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303民初1554号
案号
(2021)鄂0303执恢4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十堰昇平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西支行借款本金本金9949999.97元及利息(2018年5月20日前的利息为245409.68元;2018年5月21日至本金9949999.97元清偿完毕之日时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525%计算);二、被告十堰玉龙阁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泽大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鸡泽泰盛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兰海峰、金元桂、杨萍、张辉刚、王贤生对被告十堰昇平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十堰昇平工贸有限公司、十堰玉龙阁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泽大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鸡泽泰盛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兰海峰、金元桂、杨萍、张辉刚、王贤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972元减半收取41486元,由被告十堰昇平工贸有限公司、十堰玉龙阁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泽大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鸡泽泰盛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兰海峰、金元桂、杨萍、张辉刚、王贤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7-08
发布时间
2021-10-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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