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温平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7********08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35民初1126号 |
案号 |
(2021)赣0735执13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城县国力车行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江西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及其利息(截至2021年5月7日的利息54692.98元;2021年5月8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7.2%计付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刘雪冬、温昌清、温平香、赖上海对被告石城县国力车行贸易有限公司的前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66元(原告江西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23266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1633元,由被告石城县国力车行贸易有限公司、刘雪冬、温昌清、温平香、赖上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时间 |
2021-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