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太仓大晟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71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05民初7737号 |
案号 |
(2021)苏0105执19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太仓大晟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99135元、违约金(截止2021年3月8日,违约金为28528.06元;自2021年3月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已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计算)、期末购买金100元;二、被告解光保、刘成兰对被告太仓大晟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解光保、刘成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太仓大晟物流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债权对车牌号苏ep316挂、车架号la9940u39kogyd013的冠亚达牌集装箱运输半挂车;车架号la9940u30kogyd014的冠亚达牌集装箱运输半挂车;车牌号苏emw236、车架号lfwsrxrj5k1e27469的12解放牌平头柴油半挂牵引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88元,减半收取1994元,由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306元,由被告太仓大晟物流有限公司、解光保、刘成兰负担16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时间 |
2021-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解光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56871747273 |
登记机关 |
太仓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太仓市城厢镇苏州西路101号(太仓国际物流城7幢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