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东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5********05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104刑初313号 |
案号 |
(2021)豫1104执18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李东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2019)豫1324刑初425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3日起至2029年9月2日止。罚金及违法所得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东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楚丽萍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退赔被害人齐九英经济损失人民币156561元;退赔被害人魏永培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0元。三、涉案物品黑色华为牌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时间 |
2021-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