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纪燕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901********24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6刑初1099号 |
案号 |
(2021)苏0506执46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孔亚玉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11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二、被告人纪燕飞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8日起至2022年5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三、暂扣于公安机关的从孔亚玉处扣押的蓝色胶囊六粒、8西布曲明粉末四百八十七点五二克、蓝色胶囊外壳、瓶盖、圆形纸、防潮剂、“古方减肥”贴纸、白色酚酞片、橡胶手套等,暂扣于公安机关的从纪燕飞处扣押的蓝色及深蓝色胶囊五百四十五粒、玻璃瓶、白色药丸等,均予以没收。四、追缴被告人孔亚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九千四百六十九元,追缴被告人纪燕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零八百三十二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五、被告人孔亚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赔偿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零一十元,被告人纪燕飞在一百一十四万九千一百二十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纳入苏州市吴中区消费公益金依法管理。六、被告人孔亚玉、纪燕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全国性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并发布消费警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9(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时间 |
2021-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