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卡普利斯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833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7035号
案号
(2019)苏0509执82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卡普利斯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江市金蝶喷气织造厂、苏州欧莱纺织有限公司货款3960757.6元,并偿付利息损失(以本金3960757.6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9日起按年利率11.7%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驳回原告吴江市金蝶喷气织造厂、苏州欧莱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5480元,合计54115元,由原告负担29872元(包含被告预交的鉴定费25480元),由被告天津卡普利斯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负担24243元。原告负担的鉴定费2548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被告天津卡普利斯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卡普利斯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之数24243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11-07
发布时间
2019-12-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成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4783325281A
登记机关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公路西侧方家庄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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