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丽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122********70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1103民初1792号
案号
(2021)桂1103执1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冯碧玉与被告曾丽莉于2019年6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原告冯碧玉无需返还被告曾丽莉交纳的押金3000元;三、被告曾丽莉应支付原告冯碧玉房屋租金及滞纳金(租金计算:按每月1800元,从2019年12月5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滞纳金计算:以18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5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四、被告曾丽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租赁房屋内的物品全部搬走,并向原告冯碧玉支付房屋恢复原状费用2000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计3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曾丽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时间
2021-10-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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