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海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221********5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17585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78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文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89,773.17元及留购价款100元。二、被告张文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违约金(分别以第15-20期各期租金14,375元为基数,分别自2020年1月至6月期间每月17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计算)。三、被告杨海波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代偿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张文华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4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1,970元,均由被告张文华、杨海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时间 |
2021-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