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84********52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284民初721号 |
案号 |
(2021)粤1284执24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高志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偿还给原告李海鹏借款本金19051元以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年利率6%为上限,从起诉之日2020年1月15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高志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时间 |
2021-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